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公布的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典型案例中,洛阳市嵩县某零售药店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责令改正,复查时再次发现同类问题,最终被处罚款。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公示的“清源”巩固提升行动结果显示,全市已检查零售药店800余家,发现违规单位37家。这说明处方药凭处方销售仍是日常监管的高频检查项,适用于洛阳辖区内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
核心规则并不复杂,但执行容易走样。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处方须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销售药品须开具销售凭证并做好销售记录。这些要求分别来自《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时监管人员往往不是问“有没有制度”,而是直接抽查处方药销售记录,再倒查有没有对应处方。
处方来源和审核是第一道关。药店应建立处方接收、审核、调配、核对的固定流程,电子处方或纸质处方都要能体现执业药师的审核意见和签字。对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应拒绝调配,确需调配的须由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经营者要特别注意:事后补处方、用患者口述或微信聊天记录替代处方、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由营业员自行销售处方药,都属于高风险行为;检查中一旦通过销售数据倒查发现,责令改正后复查仍未落实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记录、销售凭证与处方必须能互相对应,这是很多药店容易忽视的细节。建议在计算机系统中为每一笔处方药销售关联处方编号、审核药师、调配和核对人员信息;纸质处方按日期或编号装订归档,确保监管人员从日销售记录中检索到某一盒处方药时,能在五分钟内调出对应处方。销售凭证应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内容,避免出现“有处方但记录里找不到批号”或“销售凭证与处方数量不一致”的硬伤。
与处方药销售相关的几个连带环节也要一并管起来。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拆零销售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使用洁净包装并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药店名称,同时保留拆零销售记录和原包装说明书;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这些事项看似零散,却常常在检查中与处方药问题一并被发现。
常见误区主要有四种。一是认为执业药师“挂证”即可,实际检查会核实在岗履职和签字记录;二是只保存处方照片或截图,缺少审核、调配、核对人员签字;三是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标识不清,营业员凭经验销售;四是被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只补填几本记录应付复查,而没有改造销售流程。河南公布的案例表明,监管部门会针对同一事项复查,“逾期不改正”本身就是处罚的重要事实依据。
整改建议要落在流程上而非纸面上。被责令改正后,药店应立即梳理处方药品种目录,在系统中设置处方拦截;每日营业结束后,由质量负责人核对当日处方药销售明细与留存处方是否一一对应;对全体营业员开展处方药识别和拒收流程培训,形成培训记录;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在营业场所明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整改完成后,建议自行模拟一次“从销售记录倒查处方”的抽查,确认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整提供。
以下情况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协助:药店已被责令改正或面临行政处罚,需要判断整改重点和陈述申辩方向;处方药销售量较大,希望建立电子处方审核与追溯相结合的合规体系;连锁门店需要统一处方管理、计算机系统权限和岗位职责;或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罚款幅度、危害后果认定等条款存在疑问。专业协助不能替代企业主体责任,也无法承诺审批或处罚结果,但可以帮助企业把整改做在前面。
药品监管要求可能随国家和河南省最新文件调整,现场检查口径也以洛阳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期规定为准。药店在日常经营中应主动关注官方通报,定期开展自查,把处方留存和销售记录对应作为长期坚持的基础工作,而不是检查前的临时突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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