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药监局《关于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药监药流〔2023〕59号),洛阳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网络销售,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或市级承担药品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如实填写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入驻第三方平台或通过自建网站、小程序销售的,需逐个列明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及首页链接。报告不是审批,但属于法定义务,未按要求报告的将依法处罚。
很多药店把报告当成'上线门票',报完就不再关注。实际上,监管部门会将网售企业纳入日常监管和网络监测范围,报告信息发生变化时(如新增平台、更换店铺域名、停止网售等)应当及时更新。建议药店指定一名质量管理人员专岗负责网络销售合规,每季度核对一次报告信息与实际经营渠道是否一致,避免出现'报了A平台,实际在B平台销售'的信息偏差。
处方药网售是当前监管核查的重点。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必须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店应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对接收的电子处方逐一审核调配,已使用的处方必须做标记防止重复使用。纸质处方照片上传的,要能清晰识别开具机构、医师签章、药品名称、剂量和用量。实际操作中,仅凭顾客自拍一张处方照片就发药、不对处方来源做任何核实,是最常见的违规情形。
禁售品种必须从线上货架彻底清退。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网售。此外,根据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最新修订内容,血液制品、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部分心血管及抗凝类高风险单方制剂等也被列入禁止网络销售范围。药店上线前应将拟销售品种与最新禁售清单逐一比对,不要只依赖平台类目设置,因为平台审核有滞后性,最终责任由销售企业承担。
网售药品的配送和追溯同样不能'断链'。药店委托配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评估,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质量责任,并保留配送记录。配送过程中需根据药品包装标示的贮藏要求采取温控措施,冷藏药品配送要有温度监测记录。售出药品应能实现追溯,订单、出库、配送、签收各环节记录与计算机系统数据一致,确保出现问题时可以快速召回。建议药店在网售上线前先用测试订单走一遍全流程,检查处方审核、出库复核、配送交接、追溯上传是否留痕。
提供药品信息服务还需关注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根据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23号公告发布的《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通过网站、小程序等提供药品信息服务的,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取得相应资格。入驻第三方平台的药店虽不直接持有平台资质,但在店铺页面展示药品信息时,同样需保证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夸大适应症、不得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页面上的药品说明书、用法用量、禁忌等内容应与国家药监局核准的信息一致。
促销方式也有禁区。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日常运营中常见的'满减赠药''下单送板蓝根'等活动,如果赠品涉及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就存在合规风险。策划促销活动前,建议由质量负责人审核赠品清单,乙类推方药和非药品类赠品相对安全,但仍需注意不得误导消费者。
出现以下情况时,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协助:一是首次开展网售但内部没有熟悉《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质量人员,报告材料和制度文件不知从何下手;二是经营品种较多、含冷藏药品或处方药占比高,需要搭建处方审核、温控配送、追溯上传的完整流程;三是已经收到监管部门的整改通知或网络监测预警,需要在限期内完成系统整改并提交书面回复。专业协助不能替代企业自身的质量责任,也不保证审批或检查结果,但可以帮助减少因理解偏差导致的反复整改。
最后需要提醒,药品网络销售的政策和禁售目录处于动态更新中,本文涉及的条件和要求以国家药监局、河南省药监局及洛阳市承担药品监管职责部门的最新规定和现场口径为准。药店在筹备和运营过程中,建议定期关注官方网站发布的公告,遇有不确定的品种或做法,主动向属地监管部门咨询确认,比事后整改成本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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